9CaKrnK6tY6 city.huanqiu.comarticle诉调对接加消费纠纷诉调工作室 为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插上理想的翅膀/e3pmh1nv4/e3pmh1ojl为突破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关键瓶颈,打通利国便民好举措最后一公里,河南省消费者协会走过的两个365天消费者遇到纠纷,首先想的是找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调解解决问题!而经营者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你告我去吧!消费者一般不想、不敢、不会打官司,经营者消极对待纠纷,这是消协从事调解工作者多年来遇到的难题。消协是社会公益组织,没有强制手段,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消费纠纷解决的最后瓶颈,也是消协受理投诉解决让消费者不满意的关键所在。河南省2000多名从事消费维权的工作者不畏艰难、千方百计想办法调解消费者纠纷,可调解的执行力不强,调解的效率也不是很理想。就2016年,全省工商部门和消协系统受理消费者诉求突破40万件,其中咨询29.62万件,投诉近7万件,举报9575件,投诉调解解决率94.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32万元。这些数字说明,我省当前消费维权纠纷一直处于增长趋势,如何解决好投诉调解的执行效率是消费维权的瓶颈难题。2015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报》刊登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的采访报道,张院长把法院与消协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构想一下子说出来,打开了困绕消协工作者多年的困惑。从去年开始,河南省消协与河南高院一起探索研究,共同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两者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优势,形成新合力,共同有效化解消者权益纠纷。他们与河南高院民一庭多次沟通,在河南高院史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他们通过座谈会、研讨,并经过大学专家、社会民众反复切磋和征求意见,文稿修改了十八次,历时近连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终于于2017年4月20日印发并实施。消费纠纷“诉调对接+诉调工作室”工作机制就是把诉调对接与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结合起来,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是平台,诉调对接是办法。具体地讲就是:整合资源。整合消协系统与法院系统双方诉调对接的优势和资源,总结和借鉴双方以往在诉调对接和社会法庭建设方面的经验;优势互补。发挥双方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方面的优势,实现共赢。消协组织的优势:一是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国家层面有中消协,从省里到省辖市到县(市)都有消费者协会,乡镇有分会,社区,农村、商场、超市、景点有投诉站;二是多年来已经形成了标准化的投诉调解工作程序,即立案、询问、调查、取证,调解,结案,档案管理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规范、有标准;三是有专业的从业队伍和丰富的调解经验,这些是其他社会组织无法相比的优势;四是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大家都知道,消费者协会就是消费者的娘家人,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有困难找消协是社会上流传最广的一句话,也是深入人心。法院系统的优势在于人民法院是处理纠纷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有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等。尤其是近些年来,河南省法院系统在张院长的带领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充满的新气象,新活力。 制度设计上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和效果:首先它实现了法院和消协对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的合力法律援助。在消费纠纷过程中,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到消协投诉和法院起诉是消费者维权的两种基本的维权途径。消费者到消协投诉无法实现维权的目的后,又不得不选择到法院来上诉,这样不仅给消费者造成很多麻烦,也增添了他们的维权成本。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创设,一次性解决了消费者这方面的困难。消费者遭遇到侵权时,他只要到消协来投诉就行了,如果消协解决不了的,符合消协支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消协工作人员将案件转到消费维权社会法庭,由他们再按照法院调解的模式、标准和程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特别通道直接进行司法审判程序。这样的功能设计,方便了消费者,实现了为民服务的宗旨;其次,诉调对接的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的调解功能承接了法院审判程序的调解,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提高了法院法官的工作效率。立案登记前,负责立案登记的工作人员根据消费纠纷案件判定能进行分流移转到社会法庭调解解决的,尽可能地进行分流。立案后诉中消费纠纷案件法官应以委托或委派的形式将调解程序移转到社会法庭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进行司法确认即可,调解不成的,法官可依据审判程序直接进行审理、判决。庭审环节不再组织调解。这样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在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对于法院而言,也应是一种突破和创新;其三,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对消协发展将是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消协之所以立身,就在于它为广大消费者服务,解决消费者投诉是消协的基本功能定位。这些年困绕消协投诉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就是执行力。与法院联合,引入法院的强制执行力,为消协的投诉调解注入了新的活力。消协调解调解如果能够实现司法确认的形式得以认可,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经营者将是一种震慑,有法律保障的执行到位,将大大提高消协的办事效率和消费者的满意度,那个时候,消协在消费者的地位将大大增强,大量的消费纠纷和投诉就在消协得以解决,消费领域的民事案件会大大减少和降低。同样,对于缓解社会矛盾,减少法院压力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诉调对接+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机制具体的对接操作方法是:诉前对接调解,消协通过专网将案件资源共享,引入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和法律指导;对调解成功需要司法确认的,转到法院直接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对调节不成的,当事人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引导当事人到立案服务中心,登记立案,再次进行法院主导下的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进入诉讼程序,消协支持起诉的,通过专门通道和程序启动诉讼程序,实现两个组织的无缝对接。目前影响这项工作的问题是:一是河南省消协与河南省高院联合共建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设想的平台是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核心就是要把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与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的调解真正对接起来,让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承担起法院立案登记前、诉前、诉中的调解全过程,这也是区别于其他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亮点之处,也是能够真正达到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法官效率的重要之处。说白一点,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承担消协与诉讼过程中所有的调解,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过的纠纷到诉讼程序中不再调解,直接按照有关程序直接进行审判。但是它的难点在于如何突破当前诉讼过程中的法律限制和证据采信方面的限制,使社会法庭的调解与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的完全对接和有效替代?二是法院内部的对接分工不统一问题。有的是立案庭牵头,有的是立案窗口服务中心牵头,有的是研究室牵头,有的是民庭牵头,对接部门的多头和交叉,势必会影响对接的统一性和对接的效果;三是诉调对接特别通道的建设问题。立案登记前向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分流的程序设计,立案登记人员判定和操作的依据,如果做到让当事人不是在推诿而是在帮助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式。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移转司法确认和诉讼案件的工作流程,法官承办的分派等。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河南省消协、河南省高院联合出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正是以新的面貌、新的方式积极参与到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他们期待,通过构建符合人民法院职能特点和消费维权规律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对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指导、保障和制约,从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他们以此为载体,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群众路线做得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白军帅、王中胜、段晓明)1516870800000责编:陈全东北新闻网151687080000011[]
为突破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关键瓶颈,打通利国便民好举措最后一公里,河南省消费者协会走过的两个365天消费者遇到纠纷,首先想的是找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消协)调解解决问题!而经营者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你告我去吧!消费者一般不想、不敢、不会打官司,经营者消极对待纠纷,这是消协从事调解工作者多年来遇到的难题。消协是社会公益组织,没有强制手段,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消费纠纷解决的最后瓶颈,也是消协受理投诉解决让消费者不满意的关键所在。河南省2000多名从事消费维权的工作者不畏艰难、千方百计想办法调解消费者纠纷,可调解的执行力不强,调解的效率也不是很理想。就2016年,全省工商部门和消协系统受理消费者诉求突破40万件,其中咨询29.62万件,投诉近7万件,举报9575件,投诉调解解决率94.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532万元。这些数字说明,我省当前消费维权纠纷一直处于增长趋势,如何解决好投诉调解的执行效率是消费维权的瓶颈难题。2015年3月15日《中国消费者报》刊登的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的采访报道,张院长把法院与消协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构想一下子说出来,打开了困绕消协工作者多年的困惑。从去年开始,河南省消协与河南高院一起探索研究,共同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两者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优势,形成新合力,共同有效化解消者权益纠纷。他们与河南高院民一庭多次沟通,在河南高院史副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他们通过座谈会、研讨,并经过大学专家、社会民众反复切磋和征求意见,文稿修改了十八次,历时近连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消费者协会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终于于2017年4月20日印发并实施。消费纠纷“诉调对接+诉调工作室”工作机制就是把诉调对接与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结合起来,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是平台,诉调对接是办法。具体地讲就是:整合资源。整合消协系统与法院系统双方诉调对接的优势和资源,总结和借鉴双方以往在诉调对接和社会法庭建设方面的经验;优势互补。发挥双方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方面的优势,实现共赢。消协组织的优势:一是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国家层面有中消协,从省里到省辖市到县(市)都有消费者协会,乡镇有分会,社区,农村、商场、超市、景点有投诉站;二是多年来已经形成了标准化的投诉调解工作程序,即立案、询问、调查、取证,调解,结案,档案管理等,每一个环节都有规范、有标准;三是有专业的从业队伍和丰富的调解经验,这些是其他社会组织无法相比的优势;四是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大家都知道,消费者协会就是消费者的娘家人,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代言人,有困难找消协是社会上流传最广的一句话,也是深入人心。法院系统的优势在于人民法院是处理纠纷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有专业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等。尤其是近些年来,河南省法院系统在张院长的带领下,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充满的新气象,新活力。 制度设计上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和效果:首先它实现了法院和消协对消费者维权合法权益的合力法律援助。在消费纠纷过程中,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到消协投诉和法院起诉是消费者维权的两种基本的维权途径。消费者到消协投诉无法实现维权的目的后,又不得不选择到法院来上诉,这样不仅给消费者造成很多麻烦,也增添了他们的维权成本。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创设,一次性解决了消费者这方面的困难。消费者遭遇到侵权时,他只要到消协来投诉就行了,如果消协解决不了的,符合消协支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消协工作人员将案件转到消费维权社会法庭,由他们再按照法院调解的模式、标准和程序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特别通道直接进行司法审判程序。这样的功能设计,方便了消费者,实现了为民服务的宗旨;其次,诉调对接的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的调解功能承接了法院审判程序的调解,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提高了法院法官的工作效率。立案登记前,负责立案登记的工作人员根据消费纠纷案件判定能进行分流移转到社会法庭调解解决的,尽可能地进行分流。立案后诉中消费纠纷案件法官应以委托或委派的形式将调解程序移转到社会法庭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进行司法确认即可,调解不成的,法官可依据审判程序直接进行审理、判决。庭审环节不再组织调解。这样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在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审判效率,对于法院而言,也应是一种突破和创新;其三,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对消协发展将是一个不可多得的机遇。消协之所以立身,就在于它为广大消费者服务,解决消费者投诉是消协的基本功能定位。这些年困绕消协投诉效率不高的重要原因就是执行力。与法院联合,引入法院的强制执行力,为消协的投诉调解注入了新的活力。消协调解调解如果能够实现司法确认的形式得以认可,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经营者将是一种震慑,有法律保障的执行到位,将大大提高消协的办事效率和消费者的满意度,那个时候,消协在消费者的地位将大大增强,大量的消费纠纷和投诉就在消协得以解决,消费领域的民事案件会大大减少和降低。同样,对于缓解社会矛盾,减少法院压力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诉调对接+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机制具体的对接操作方法是:诉前对接调解,消协通过专网将案件资源共享,引入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和法律指导;对调解成功需要司法确认的,转到法院直接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对调节不成的,当事人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引导当事人到立案服务中心,登记立案,再次进行法院主导下的诉前调解;调解不成的,进入诉讼程序,消协支持起诉的,通过专门通道和程序启动诉讼程序,实现两个组织的无缝对接。目前影响这项工作的问题是:一是河南省消协与河南省高院联合共建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设想的平台是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核心就是要把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与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的调解真正对接起来,让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承担起法院立案登记前、诉前、诉中的调解全过程,这也是区别于其他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亮点之处,也是能够真正达到降低司法成本,提高法官效率的重要之处。说白一点,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承担消协与诉讼过程中所有的调解,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过的纠纷到诉讼程序中不再调解,直接按照有关程序直接进行审判。但是它的难点在于如何突破当前诉讼过程中的法律限制和证据采信方面的限制,使社会法庭的调解与诉讼过程中的调解的完全对接和有效替代?二是法院内部的对接分工不统一问题。有的是立案庭牵头,有的是立案窗口服务中心牵头,有的是研究室牵头,有的是民庭牵头,对接部门的多头和交叉,势必会影响对接的统一性和对接的效果;三是诉调对接特别通道的建设问题。立案登记前向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分流的程序设计,立案登记人员判定和操作的依据,如果做到让当事人不是在推诿而是在帮助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式。消费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室移转司法确认和诉讼案件的工作流程,法官承办的分派等。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河南省消协、河南省高院联合出台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正是以新的面貌、新的方式积极参与到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他们期待,通过构建符合人民法院职能特点和消费维权规律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对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指导、保障和制约,从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维权需求,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他们以此为载体,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群众路线做得让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白军帅、王中胜、段晓明)